魏茂娟律师亲办案例
保卫采光权 市民起诉开发商
来源:魏茂娟律师
发布时间:2011-12-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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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商报济南消息 (记者 李世武)随着城市建设的不断加快,“采光权”之争成为近些年法院接手案件的新热点之一。前不久,家住济南市中区的张先生就因为质疑开发商新建大楼侵犯了自家的采光权,和开发商打起了官司。
  庭审过程中张强起诉称,被告楼盘于两年前在其所居住的楼前盖商住两用大楼,于去年竣工。期间张强怕影响到自己住房的采光,多次找到对方协商。被告表示,一定按照规划局的规划标准建设,于是张强又去找到市规划局。市规划局答复:一直让开发商按规划设计建设,绝不会影响到张强住房的采光。但被告的大楼盖好后,张强发现,事实并不是被告所说的那样“不受影响”,而是严重影响到了他家所居住房屋的采光,为此,张强认为自己及家人身心健康受到很大的影响。
  张强称,期间自己多次找开发商交涉无果。按济南市规划局的答复和规划文件,设计两座楼的间距应为29米,实测为22米,相差7米。说明开发商改变了规划加盖大楼,所以开发商必须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为此,张强请求法院依法判令开发商赔偿其经济损失人民币十万元,并为自己调换同等位置的房屋。
  庭审中,对于张强的起诉,开发商也有着自己的解释,开发商认为自己不存在侵权行为,因为在大楼建设过程中开发商取得了行政部门的许可证件,不存在过错,张强要求开发商承担赔偿责任没有法律依据。此外,开发商还认为,张强的住房户型及住房所在楼型结构决定了其享有的日照水平,其通风、采光及日照等权利受到侵害与开发商所建大楼无关。张强的住房在立夏当天仍不能得到任何日照(有照片为证),因此张强的采光及日照等权利受侵害与开发商的大楼建设没有必然的因果关系,也就是说,即使没有这栋楼,张强的住房也不能得到日照。
  日前,此案经法院审理认为,相邻关系采光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不动产相互毗邻的所有人或使用人之间,利用日照和自然光进行生产、生活、工作、学习等活动而不受任何干扰和妨碍。采光权是相互毗邻不动产所有、占有、使用权人的一项特殊的民事权益。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的相关规定,不动产的相邻各方,应当按照有利于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精神,正确处理截水、排水、通风、采光等相邻关系。给相邻方造成妨碍或者损失的,应当停止侵害,排除妨碍,赔偿损失。采光权纠纷的形成,是因为相邻建筑物的高低远近所决定的,其表现形式是多样的。
  本案中的焦点不是被告是否严格按照规划部门的规划建设的大楼,而是已建成的大楼是否遮挡了原告住宅的采光。根据建设部《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的规定,大寒之日8时至16时之间,日照不应低于2-3小时;冬至日不应低于1小时。对于原告采光权的侵害只有达到上述程度,才可构成对原告住宅采光的妨碍,是否符合上述规定,应当以有资质的鉴定机构的鉴定结论为准。据法院委托司法鉴定机构作出的鉴定意见书可以看出,原告住宅的采光时间,大寒日为2小时17分钟,符合国家上述标准,故不能认定被告建设的大楼对原告住宅采光造成了损害。鉴于此,原告要求被告赔偿10万元经济损失和调换房屋的诉讼请求没有事实基础和法律依据,不能得到支持。据此,法院一审驳回原告张强的诉讼请求。
  《法律延伸 》
  采光遭侵害,啥情况可获赔偿?
  生活中,市民采光权遭受侵害的例子确实不少,那么什么叫“采光权”,“采光权”遭受侵害后又该主张哪些权益呢?为此,记者昨日采访了山东元序律师事务所的魏茂娟律师。
  魏律师告诉记者,所谓采光权,通常是指房屋的所有人或使用人享有从室外取得适度光源的权利,现阶段一般以民法通则的相邻权和《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为准。  
  采光权是否受到侵害,一般是以房屋日照时间的长短来认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规定:“大城市住宅日照标准为大寒日≥2小时,冬至日≥1小时,老年人居住建筑不应低于冬至日日照2小时的标准;在原设计建筑外增加任何设施不应使相邻住宅原有日照标准降低;旧区改造的项目内新建住宅日照标准可酌情降低,但不应低于大寒日日照1小时的标准。”
  魏律师告诉记者,目前就侵犯采光权并没有统一的赔偿标准。因此,建议参考下列因素来合理提出请求金额:由于对采光权的侵害不仅体现在对物权的侵害上,还可能导致健康权、身体权、人格权以及其他权利的被侵害,因此,采光权侵权实际上是多重侵权的综合,赔偿内容应当包括:由于阳光遮挡导致电费、采暖设施增加的费用,健康补偿费、视觉污染费,因采光损失导致房屋价值贬低等。记者 李世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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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信息
  • 律师姓名:
    魏茂娟
  • 执业律所:
    山东元序律师事务所
  • 职  务:
    主办律师
  • 执业证号:
    13701*********6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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