魏茂娟律师亲办案例
原告李某某诉被告山东省某妇产医院医疗损害赔偿纠纷案件成功获赔
来源:魏茂娟律师
发布时间:2011-05-31
浏览量:932

     原告李某某诉被告山东省某妇产医院医疗损害赔偿纠纷案件成功获赔

 案情简介

原告李某某因妊娠高血压于20091月20日在被告的妇产科住院治疗,入院诊断为:妊娠高血压疾病和妊娠合并糖尿病,并且在病例中也明确记载原告为I型糖尿病,但是在治疗过程中,被告妇产科大夫于1月22日开始给原告注射糖盐即对半(百特),在2月23日快输完时,原告感觉浑身不舒服,眼睛视力突然模糊,其家属这时才注意到医院已经给原告注射了三瓶500ml糖盐。原告于324日出院。出院后因眼睛视力仍然没有好转,原告在325日到山东省中医院进行诊治,测得双眼矫正视力分别为:0.50.2,更严重的是,诊断出原告的双眼视网膜有出血及渗出。此后,原告于09424日回到被告进行治疗,在诊疗记录中也明确记载了视网膜出血,后部有水肿,眼睛的视力分别为:0.40.5。原告在没有被注射糖盐以前视力正常,双眼底也大致正常,既没有视网膜出血并渗出的情况也没有发生眼底水肿的状况,因此,被告给本不需要注射糖盐的原告注射糖盐的行为侵害了原告的权利,导致了原告眼睛视网膜出血并水肿视力下降情况的出现。被告在给原告诊治的过程中无视原告患糖尿病的情况给原告注射糖盐,被告没有履行其应尽的注意义务,被告的侵权行为给原告带来身体和经济的双重损害,原告因此于20109月份诉至法院。

    在案件的审理过程中,被告方提出:

1、原告的起诉已经超过1年的诉讼时效。

2、被告方在诊疗行为中不存在过错,原告的损害结果和被告的诊疗行为之间没有因果关系。

3、原告的损害系其自身疾病发展的结果。

原告提出:

1、原告因为被告的侵权行为造成的损害后果一直在持续的治疗,治疗行为没有结束,因此,原告起诉没有超过诉讼时效。

2、根据医疗纠纷的举证规则,本案中对于诊疗行为是否有过错及诊疗行为与原告的损害结果之间是否有因果关系及关联度应该由被告方来举证。

法院认定:

1、原告因一直在治疗,原告的起诉不超过诉讼时效。    

2、根据证据规则被告方应该提出医疗过错的司法鉴定,应在开庭后的10日内提出,逾期不提出的,承担不利后果。

案件审理结果:

因被告在申请做司法鉴定的过程中对自己给原告错误的注射葡萄糖事宜存在一定的过错予以认可,同意与原告调解,原告方做出巨大让步的情况下,同意了被告一次性支付15000元赔偿的调解意见,最终案件圆满解决。

 

 

以上内容由魏茂娟律师提供,若您案情紧急,找法网建议您致电魏茂娟律师咨询。
魏茂娟律师主办律师
帮助过10802好评数21
  • 办案经验丰富
  • 服务态度好
  • 咨询解答快
济南市历城区华龙路399号新龙商务中心C座4楼 华龙路与华阳路交汇处
LAWYER INFORMATION
律师信息
  • 律师姓名:
    魏茂娟
  • 执业律所:
    山东元序律师事务所
  • 职  务:
    主办律师
  • 执业证号:
    13701*********681
CONTACT ME
联系本人
  • 服务地区:
    山东-济南
  • 地  址:
    济南市历城区华龙路399号新龙商务中心C座4楼 华龙路与华阳路交汇处